1、防護區的設置要求
1)防護區的劃分
采用管網滅火系統時,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800平方米,且容積不宜大于3600 立方米;采用預制滅火系統時,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500平方米,且容積不宜大于1600立方米。
2)耐火性能
防護區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均不宜低于0.50h;吊頂的耐火極限不宜低于0.25h。
3)耐壓性能
防護區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,不宜低于1200Pa。
4)泄壓能力
對于全封閉的防護區,應設置泄壓口,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泄壓口應位于防護區凈高的2/3以上。
2、安全要求
1)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,保證防護區內所有人員在30s內撤離完畢。
2)防護區疏散通道和出口應設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燈。
3)通信機房、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小于每小時5次。
4)防護區內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的充壓壓力不應大于2.5MPa。
3、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設計
1)采用全淹沒滅火系統的防護區,應符合:
A.對氣體、液體、電氣火災和固體表面火災,在噴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動關閉的開口,其面積不應大于防護區總內表面積的3%,且開口不應設在底面;
B.對固體深位火災,除泄壓口以外的開口,在噴放二氧化碳前應自動關閉;
2)采用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保護對象,應符合:
A.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3m/s。必要時,應采取擋風措施;
B.當保護對象為可燃液體時,液面至容器緣口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m。
C.當組合分配系統保護5個及以上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時,或者在48h內不能恢復時,二氧化碳應有備用量,備用量不應小于系統設計的儲存量。
D.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二氧化碳噴射時間不應小于0.5min。對于燃點溫度低于沸點溫度的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的火災,二氧化碳的噴射時間不應小于1.5min。
4、其他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
1)一般規定:
A.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,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8個。
B.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,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%設置備用量。
C.同一防護區,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,集流管可分別設置,系統啟動裝置必須共用。
D.噴頭宜貼近防護區頂面安裝,距頂面的最大距離不宜大于0.5m。
E.一個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,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10臺。
F.同一防護區內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1臺時,必須能同時啟動,其動作響應時差不得大于2s。